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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   第 四 章 納稅方法 ( 91年05月15日)
第 12 條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