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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   第 四 章 納稅方法 ( 91年05月15日)
第 13 條
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應使用高稅額之憑證而以低稅額之憑證代替者,須按高稅額之憑證貼用印花稅票。

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