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印花稅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1年05月15日)
第 4 條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二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