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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   第 二 章 課徵範圍 ( 91年05月15日)
第 6 條
左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二、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三、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四、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五、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六、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七、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
八、薪給、工資收據。
九、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十、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十一、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
十二、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十三、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十四、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十五、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
十六、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