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 68年02月13日)
第 4 條
本法第五條第六款所稱各種娛樂場所,係指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以娛樂身心之場所而言。不包括風景區、花園、運動競技場所及文物展覽場所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