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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第 四 章 徵收程序 ( 110年12月30日)
第 15 條
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應依照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交通工具過戶後之使用性質,原屬免稅或原納較低稅額變更為應稅或應納較高稅額者,應按日計算差額部分之稅額,由新所有人或使用人繳納之;原屬應稅或原納較高稅額變更為免稅或應納較低稅額者,應按日計算退還差額部分之稅額,由稽徵機關退還之。不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