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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2月30日)
第 2 條
本法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公共水陸道路:指公共使用之水陸交通路線。
二、交通工具:指機動車輛及船舶。
三、汽缸總排氣量:指汽缸橫斷面積乘活塞衝程及汽缸數之積。
四、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指軍隊裝備編制內,規定各單位應裝備之指揮車、載重車、戰鬥車、通訊車及艦艇等交通工具。但其非軍隊裝備編制內之軍事行政機關或學校之交通工具不屬之。
五、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指公立醫院及向政府登記有案之團體所設立之醫院。
六、裝配之交通工具:指以國內外出品之交通工具零件,裝配成為可供行駛之交通工具。
七、利用非交通工具之設備:指非屬交通工具,而利用其機動或其他設備代替交通工具使用者,如專供農業用之耕耘機,利用其發動機,裝置為類似載貨、載客車等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