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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第 五 章 查緝程序 ( 110年12月30日)
第 21 條
使用牌照稅徵收期滿後,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警察機關派員組織檢查隊,舉行車輛總檢查,並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或警憲隨時突擊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