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使用牌照稅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0年12月30日)
第 30 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