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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 110年06月23日)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田賦實物經收機關為直轄市、縣(市)糧政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