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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三 章 田賦 ( 110年06月23日)
第 23 條
田賦徵收實物,就各地方生產稻穀或小麥徵收之。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土地及有特殊情形地方,得按應徵實物折徵當地生產雜糧或折徵代金。

實物計算一律使用公制衡器,以公斤為單位,公兩以下四捨五入。代金以元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