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土地稅法   第 三 章 田賦 ( 110年06月23日)
第 24 條
田賦徵收實物,依左列標準計徵之:
一、徵收稻穀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稻穀二十七公斤。
二、徵收小麥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小麥二十五公斤。

前項標準,得由行政院視各地土地稅捐負擔情形酌予減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