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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三 章 田賦 ( 110年06月23日)
第 27 條
徵收田賦土地,因交通、水利、土壤及水土保持等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致其收益有增減時,應辦理地目等則調整;其辦法由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