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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四 章 土地增值稅 ( 110年06月23日)
第 32 條
第三十一條之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遇一般物價有變動時,應按政府發布之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