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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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五 章 稽徵程序
( 110年06月23日)
第 46 條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期田賦開徵前十日,將開徵日期、繳納處所及繳納須知等事項公告週知,並填發繳納通知單,分送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持憑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