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土地稅法   第 五 章 稽徵程序 ( 110年06月23日)
第 46 條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期田賦開徵前十日,將開徵日期、繳納處所及繳納須知等事項公告週知,並填發繳納通知單,分送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持憑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