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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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 110年06月23日)
第 5-1 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