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條
田賦徵收實物,但合於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土地及有特殊情形地方,得依左列規定折徵代金。
一、田地目以外土地不產稻穀或小麥者,得按應徵實物折徵代金。
二、田地目土地受自然環境限制不產稻穀或小麥,經勘定為永久性單季田、臨時性單季田及輪作田者,其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年(期),得按應徵實物折徵代金。
三、永久性單季田如係跨兩期改種其他農作物者,每年田賦仍應一期徵收實物,一期折徵代金。
四、永久性單季田及輪作田於原核定種植稻穀或小麥年(期),有第三十條所定情形之一經勘查屬實者,當期田賦實物仍得折徵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