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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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田賦
( 110年09月23日)
第 40 條
田賦之徵收,以直轄市、縣(市)各期田賦開徵前第三十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期田賦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承領人、耕作權人為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