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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土地增值稅 ( 110年09月23日)
第 46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土地漲價總數額,在原規定地價後未經移轉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原規定地價之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