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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土地增值稅 ( 110年09月23日)
第 47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土地漲價總數額,在原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之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