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土地增值稅 ( 110年09月23日)
第 54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稱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為準。所稱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以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為準,或其他可確切證明建築完成可供使用之文件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