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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土地增值稅 ( 110年09月23日)
第 59 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將核准文號註記列管,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將有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