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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土地增值稅 ( 110年09月23日)
第 61 條
主管稽徵機關接到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之有關土地拍定或承受價額等事項後,應於七日內查定應納土地增值稅函請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並查明該土地之欠繳土地稅額參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