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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9月23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土地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六條所稱之減免標準及程序,依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代金稅及隨賦徵購稻穀價款均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至元為止。

每年地價稅,每戶稅額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每期田賦實際造單賦額,每戶未滿一賦元者,免予課徵。

土地增值稅稅額,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第 4 條
本法第九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