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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二 章 減免標準 ( 99年05月07日)
第 10 條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
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

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