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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二 章 減免標準 ( 99年05月07日)
第 13 條
經依法編定為森林用地,或尚未編定為森林用地之山林地目,業經栽植竹木之土地,田賦減百分之五十。但依法編定並實際供保安林使用之土地,田賦全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