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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二 章 減免標準 ( 99年05月07日)
第 14 條
已墾竣之土地,仍由原承墾人耕作並經依法取得耕作權者,自有收益之日起,免徵田賦八年。

免徵田賦期間內,原承墾人死亡,仍由繼承人耕作者,得繼續享受尚未屆滿之免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