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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二 章 減免標準 ( 99年05月07日)
第 15 條
農地因農民施以勞力或資本改良而提高等則(包括地目等則變更)者,其增加部分之田賦免徵五年。

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時,於取得後連同原有耕地之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新增部分,免徵田賦五年。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自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