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三 章 減免程序 ( 99年05月07日)
第 2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接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申請後,除左列規定外,應即會同會辦機關派員,依據地籍圖冊實地勘查,並得視事實需要,函請申請人到場引導。
一、徵收土地或各級政府、軍事機關、學校、部隊因公承購土地,於辦妥產權登記前,依徵收或承購土地機關之申請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定減免,免辦實地勘查。
二、公有土地,依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申請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定減免,免辦實地勘查。
三、無償提供公共或軍事機關、學校、部隊使用之私有土地,依有關機關或使用機關之申請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定減免,免辦實地勘查。
四、合於減免規定之私有土地,依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於申請減免時所檢附之相關資料,足資證明其地上建築物之土地標示者,得自行派員實地勘查。

前項實地勘查,其應勘查事項如左,會勘人員並應將勘查結果會報主管稽徵機關。
一、核對原冊所列土地權屬、坐落、面積、地號、地價或賦額是否相符。
二、查核申請減免案件是否與有關規定相符。
三、逐筆履勘土地使用情形是否屬實。
四、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