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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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四 章 檢查考核
( 99年05月07日)
第 29 條
減免地價稅或田賦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應於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