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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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 89年04月25日)
第 2 條
重劃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建築者,於建築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