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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  ( 113年01月03日)
第 22 條
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前項所欠稅款,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