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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  ( 99年05月05日)
第 13 條
第三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