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娛樂稅法   第 四 章 獎懲 ( 96年05月23日)
第 11 條
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百分之一之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