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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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法
第 四 章 獎懲
( 96年05月23日)
第 11 條
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百分之一之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