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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法   第 四 章 獎懲 ( 96年05月23日)
第 13 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