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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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法
第 二 章 稅率
( 96年05月23日)
第 6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