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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法  ( 106年06月14日)
第 2 條
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對於規費之徵收,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法院徵收規費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