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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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法
( 106年06月14日)
第 4 條
本法所稱業務主管機關,指主管第七條及第八條各款應徵收規費業務,並依法律規定訂定規費收費基準之機關學校;法律未規定訂定收費基準者,以徵收機關為業務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徵收機關,指辦理規費徵收業務之機關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