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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 111年05月04日)
第 16 條
記帳士執行業務,應設置簿冊,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案件之類別及內容。
二、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三、酬金數額。
四、委任日期。

依前項規定設置之簿冊,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