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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5月04日)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