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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11年05月04日)
第 20 條
記帳士應組織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組織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記帳士公會以一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