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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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11年05月04日)
第 22 條
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記帳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加入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