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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11年05月04日)
第 25 條
各級記帳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申報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
一、公會章程。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三、當選理事、監事簡歷冊。
四、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紀錄。
五、提議及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