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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 五 章 懲處 ( 111年05月04日)
第 26 條
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士信譽者。
五、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