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記帳士法
第 五 章 懲處
( 111年05月04日)
第 31 條
被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