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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109年06月16日)
第 10 條
懲戒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通過。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其他委員一人為主席;未指定者,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懲戒委員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原移送單位代表到會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