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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109年06月16日)
第 15 條
被付懲戒之記帳士未於前條規定期限內申請覆審者,其決議即行確定。懲戒委員會應將其決議書於網站公告,並分別通知被付懲戒記帳士所屬記帳士公會、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原移送單位,及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之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