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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109年06月16日)
第 3 條
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分別由財政部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財政部代表二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法務部代表一人。
四、記帳士代表二人。
五、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三人。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續聘以二次為限。

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覆審委員會之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