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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109年06月16日)
第 6 條
移送單位應撰妥移付懲戒報告書,內容包括被付懲戒記帳士之基本資料、案情概述、移付理由及法律依據等,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利害關係人認為記帳士有應付懲戒事由時,應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財政部收受移請交付懲戒事件後,應於二日內發交懲戒委員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