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 112年06月16日)
第 7 條
財政部審查合格時,應發給記帳士證書,並於網站公告。
財政部依第五條規定或審查不合格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退還證書費。